国家防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2004年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日前,国家防办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2004年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通知指出,目前,我国由南向北陆续进入汛期,降雨逐渐增多,山洪灾害进入多发期。为切实做好2004年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一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二要切实落实《意见》精神,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各个环节;三要坚持山洪灾害报告制度。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防办,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总办,各流域机构防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办:
多年以来,我国山区每年都发生大量的山洪灾害(包括山丘区洪水、泥石流、滑坡等),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尤其是人员伤亡数量在全国洪涝灾害死亡总人数中占很大比重。据统计,2003年全国因山洪灾害死亡699人,占洪涝灾害死亡总人数的45%。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在全国范围开展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于2003年印发了《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汛[2003]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我国由南向北陆续进入汛期,降雨逐渐增多,山洪灾害进入多发期。2004年4月9日,新疆已发生山洪灾害,造成8人失踪。为切实做好2004年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山洪灾害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预警预报难等特点,对当地经济社会往往造成毁灭性灾害。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大多分布在自然条件差、生态环境恶劣、交通通信不便、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群众生活和生产活动、经济建设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正确处理人类活动与自然和谐、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安排经济建设,规范人类活动。要站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把山洪灾害防治、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内容,坚持不懈,抓实抓好。
二、切实落实《意见》精神,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各个环节。
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各级地方政府要真正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定职责和职能,切实落实防御山洪灾害各项行政首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要把责任具体落实到县、乡(镇)、村,落实到人。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其责任。第二,修订完善防御山洪灾害应急预案。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山洪灾害规划编制过程中掌握的新的资料,修订完善防御预案,对山洪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人员撤离安置、生活保障及卫生防疫等各个环节作出周密安排和明确要求,并按预案组织必要的演练,确保山洪灾害发生时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第三,要加强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尤其要提高基层气象、水文部门的预报测报能力,加强山洪灾害多发地区局部降雨和山洪灾害的实时预报,及时通报山洪灾害实时监测信息,提前发布警报并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避免人员伤亡。第四,要加强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各地要向社会公布山洪灾害危险区分布范围和相应的防御措施,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宣传山洪灾害的预防常识,提高群众防灾、避灾意识,做到主动避灾、科学防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坚持山洪灾害报告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统一组织、落实好各项山洪灾害防御措施,完善山洪灾害报告制度。山洪灾害发生后,要按照《意见》要求,将灾害及有关情况及时统计核实上报,并做好总结和评价工作。
来源:中国水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