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司司长高而坤在2004年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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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来源:张海涛
‖ 发布时间:年月日 ‖ 查看1284次 ‖ |
政策法规司司长高而坤在2004年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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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 努力实践 不断开创水政工作新局面
---在2004年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高而坤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水法颁布实施一年来的水政工作,研究确定2004年水政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敬正书副部长刚才作了非常重要的讲话,对水政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敬部长重要讲话,进一步做好水政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水政工作的新进展
水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紧紧抓住水法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把认真贯彻落实水法作为统领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加强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强化了水行政管理职能,健全了执法监督机制,加大了水行政执法力度,在水利立法、水利法制宣传教育、水行政执法、水事纠纷调处和政策研究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水政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1、以水法配套法规建设为重点的立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果。水法颁布以后,水利部提出了《新水法配套法规建设近期工作重点》的实施意见,准备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成与水法配套的水法规体系。一年来,水利部和各省厅上下一致,以水法配套为立法重点,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创新立法工作,制订、出台了一批水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草案)》两次征求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的工作,待协调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有望于2004年一季度出台;完成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送审工作,并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征求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水利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对1985年颁布实施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发布实施。水利部陆续颁发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件部规章以及《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与水法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与此同时,各地也在抓紧进行地方配套水法规的建设,因地制宜,有重点地开展地方水法实施办法的修订以及相关的其它地方性水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继浙江、广东之后,2003年江苏省、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安徽、新疆实施水法办法经修订相继颁布施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等一批与当地水资源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有针对性的地方水法规和政府规章相继出台;重庆市修订的河道管理条例,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确定的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延伸扩大到全市所有各级各类河道,彻底理顺了重庆市在河道采砂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混乱局面。山东省委、省政府和云南省政府还专门做出了《关于加强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目前,北京、广西等省(市、区)的水法实施办法已经进入地方人大的审议阶段。流域立法也取得了新的成绩,黄委在前几年开展《黄河法》立法研究的基础上,及时调整思路,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黄河水量统一调度条例》和《黄河河口管理办法》的论证和起草工作。目前,《黄河水量统一调度条例》已经完成了征求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的工作,待部务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国务院审议;《黄河河口管理办法》也已经进入部审议程序。流域管理机构积极探索有关流域立法的新途径,加强与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珠委专门组织召开了珠江流域广东、广西两省(区)水事法制协调会,为地方立法更好地贯彻落实水法所确定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3年淮河抗洪取得重大胜利,突出地显示了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的保障作用。
2、以学习宣传水法为重点,推进“四五”普法教育。2003年,水利法制宣传教育重点突出,注重实效,实现了全民的水法律意识、水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和水利部门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的“两提高”。水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水利系统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水法的高潮,制定了详细的学习宣传工作计划,落实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编辑出版了普法教材,制作了音像制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和普法教育活动。各地把水法颁布实施之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作为切入点,紧紧围绕主题,抓住重点,组织集中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宣传过程中,形式力求创新,内容力求全面,方法力求灵活多样,做到了点面结合、城乡结合、上下结合。有重点的开展了向领导宣传、向其他行业宣传、向用水户开展经常性宣传。除此之外,还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扩大宣传面,提高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有的流域机构还把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同贯彻水法结合起来,同新闻媒体紧密配合,实行连续跟踪报道,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效果显著。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为水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为节水防污型社会的建设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在学习宣传水法的活动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广大干部职工走在最前列,以学习、贯彻水法为契 机,全面提高水利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深刻领会水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水法所赋予的各项职责,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管水的能力和水平,水行政管理逐步由注重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促进了水利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部组织了公务员考试,共167名公务员(含国家防办)参加了考试;全国大多数省参加了水利部主办、中国水利报承办的水法知识竞赛,共收到答卷6万多份,参赛人数之多列历次知识竞赛前列,江西省水利厅等10个单位获得了先进集体奖。江苏省各级水政监察队伍仅2002年就相继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辅导班81期,培训5500多人次,有力地提高了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江苏省水政监察系统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行“责任制”、“公示制”、“行风监督员制”、“过失追究制”等各项内外监督措施,全面加强了层级监督,更好的规范了队伍的执法形象。各流域机构的主任、局长都撰写了学习体会,在《中国水利》、《中国水利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有的地方还要求从事水政工作的同志要围绕《水法》规定,从不同角度写一篇文章发表,使之成为学习水法的硬任务。在水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水利部还组织了由市长们参加的纪念水法颁布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同志结合地方工作实践,畅谈水法修订的作用和意义,提出实施水法的打算和建议,在《中国水利报》发表后,产生了很大影响。这些形式把水法的学习引向了深入,实实在在的做到了水利部提出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点”的要求。
3、抓能力建设,水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重履行水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加强水政监察专职队伍建设,加大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保证水法的贯彻实施作出了积极贡献。
水政监察队伍组织建设的逐步完善,特别是省级水政监察总队的建立(目前全国已建立省级水政监察总队28个),为贯彻实施水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在组建、完善执法队伍的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上狠下功夫,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水政监察员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坚持严格执法,倡导和推动文明执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解决执法人员的身份和待遇、提升水行政执法队伍的社会形象等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如福建省近年来一直注重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从完善执法装备、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文书档案等方面,全方位提高各级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执法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按照水法规定,对违反水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有力地维护了水事秩序的稳定和水利工程安全。在查处水事案件的过程中,不少基层水政监察员发扬不怕困难、敢于碰硬、乐于奉献的精神,在执法手段和装备简单落后(有的甚至连最简单的执法装备都没有)、执法环境恶劣、待遇普遍低下的情况下,仍然忠实履行职责;少数群众对水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不理解,谩骂、围攻甚至威胁人身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我们的水政监察员仍无怨无悔,他们为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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