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已公布施行
新的《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28日由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施行。
原《细则》制定于1995年8月,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细则》已与新《水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时代发展及现状管理脱节。这次修改是根据新《水法》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配套制定的。
新《细则》突出了几个特点:1、取消了取水许可预申请环节,所有的取水项目直接办理取水许可申请。2、设立了取水许可审批公告制度,这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定的。3、突出了对地下水的管理,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格控制超采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4、缩短了取水许可审批时限。从原规定的6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5、在省、市的取水审批管理权限中,增加了水力发电取水的管理权限。6、新增设了取水额度转让、突发事件时核减或调剂水量等内容。
水政支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