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中心
  • 建设管理
  • 防汛抗旱
  • 水政水资源
  • 水生态文明
  • 政务公开
  • 业务专题
  • 水利视频
  • 政务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水利要闻
    市水利局认真贯彻黄萌市长批示分三个阶段有序推进矿运码头专项整治工作(组图)
    供稿:  ‖  来源:潘月红   ‖  发布时间:年月日  ‖  查看922次  ‖  

    市水利局认真贯彻黄萌市长批示分三个阶段有序推进

    矿运码头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黄市长在政务信息第209期上的批示,11月11日上午,由市矿整办牵头,水利局会同交通、公安、环保、航管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就矿运码头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协商,整治工作将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1、码头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对码头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摸底,分析汇总,全面掌握矿运码头基本情况。2、确认闲置码头的主体。利用公告的形式对闲置码头有无业主情况进行确认。3、对无法提供合法手续的矿运码头是否保留进行论证。水利、交通、航管部门对无法提供合法手续的矿运码头依照法律法规和防洪、航行要求进行论证,确定保留和拆除的名单。4、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发布《矿运码头专项整治通告》、召开会议、各种宣传媒体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第二、修订完善整治方案阶段。把矿运码头调查摸底的情况对照整治要求,进行分析研究,修改完善整治方案。对每个矿运码头进行定性定位。定性为合法的进行注册登记、存档落户;定性为保留需补办手续的逐一通知其补办手续;定性为不能保留的列为拆除对象;定性为违章建造的依法进行查处;定性为非法建造的依法予以取缔。对取缔的和经论证不能保留必须拆除的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整治实施阶段。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阶段有序推进。对合法在用的和定性为保留的通知业主在规定时限内到市水政监察支队和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和补办手续;对违章建造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实行行政处罚;对取缔的非法码头和不能保留必须拆除的先发出通知限期责令其自行拆除,同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进行联合执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确保整治顺利进行。整治全面结束后,及时总结整治情况,研究制定长效管理办法。

     

     

     

                  
    上一篇: 吴兴区动工修建南山水库
    下一篇: 市水文站乔迁新址,省水文局王云辉局长为新楼揭牌(组图)
    版权所有 湖州市水利局   联系电话:0572-2667910 网站地图
    浙ICP备10016985号-1    公安备案号:33059102000029 网站标识码:3305000011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客  当前在线 人 今日访问IP: 个  
    .MSSQL版本TM
    微 信
    微 博
    Copyright Right©2008-2013 Power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