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中心
  • 建设管理
  • 防汛抗旱
  • 水政水资源
  • 水生态文明
  • 政务公开
  • 业务专题
  • 水利视频
  • 政务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水政水资源 >> 水法律法规
    湖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简本)
    供稿:  ‖  来源:沈桂林   ‖  发布时间:2009年5月5日  ‖  查看4510次  ‖  

    湖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轻或避免因气象灾害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州市责任区内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上级政府或管理部门需要提供相关气象应急协助服务、保障需求。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部门联动、快速反应、按责分工、信息共享、互相配合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的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成立湖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市气象局局长。
    副组长:市气象局分管预警预报业务的副局长。
    成员: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闻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规划与建设局、湖州电力局、市新闻办、市电信营运企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参照湖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成立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2.2应急工作组
    市(县)领导小组下设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设在市(县)气象局,具体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和市(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提出启动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为本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提供防灾减灾的气象依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和气象信息保障
    3 等级标准
    气象灾害按照影响区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红色)、重大气象灾害Ⅱ级(橙色)、较大气象灾害Ⅲ级(黄色)、一般气象灾害Ⅳ级(蓝色)4个等级。
    4 信息、监测、预警
    4.1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情信息。
    4.2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上报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和省气象局,并通报相关部门。
    4.3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响应措施确认。
    4.4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其强度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Ⅰ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Ⅱ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Ⅲ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Ⅳ级)。

    4.5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立即进行工作部署,并报本级政府。
    5 应急响应与终止
    5.1.市气象局应急响应标准:市内同时有2个以上县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或有1个以上县出现气象灾害Ⅱ级以上预警。
    5.2市气象局应急响应内容
    (1)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请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并做出决策和部署,市领导小组视情况发布相应等级预案启动命令,动员全社会全力以赴投入抗灾救灾。
    (2)向市政府和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进行报告,并通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向有关县气象主管部门传达部署应急响应工作。
    (3)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并及时向县气象台站发布指导意见,向省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上下游市级气象主管部门。
    (4)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市气象局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3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5.4公共媒体应急响应
    接到同级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公众媒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5.5社会公众应急响应
    根据《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5.6应急响应终止

    (1)当出现影响我市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已明显减弱或结束,预计不会对我市继续或加重气象灾害时;市气象局应当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程序的建议:
    (2)市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终止应急响应程序的建议后,应经请示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并授权后,负责宣布是否终止应急响应程序的决定。
    5.7信息共享与发布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由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分类分级向媒体和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6 后期处置
    6.1调查与评估
    (1)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由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
    (2)气象灾害跨行政区域发生时,其调查、评估(含成因分析)工作由其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或指定一牵头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主管部门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该等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应在灾害结束后10日内报送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
    6.2总结通报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15日内,气象主管部门应将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上报本级政府、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6.3灾害鉴定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鉴定,并承担为保险部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气象灾情信息证明。
    7 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根据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建立、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系统。
    7.2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各级气象台站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8 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气象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
    (2)其他说明
    其它本市范围内的社会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救援对气象应急保障有服务需求的同样适合本预案。
    (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4)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 湖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本)
    下一篇: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版权所有 湖州市水利局   联系电话:0572-2667910 网站地图
    浙ICP备10016985号-1    公安备案号:33059102000029 网站标识码:3305000011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客  当前在线 人 今日访问IP: 个  
    .MSSQL版本TM
    微 信
    微 博
    Copyright Right©2008-2013 Power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