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涉及跨县区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处置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的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领导小组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2.3 县、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县、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成立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 应急准备
包括资金准备、物资准备、通信和信息准备、救灾装备准备、人力资源准备、社会动员准备等。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及有关县、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通报,做到信息共享。
4.2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3 台账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区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的分级,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市领导小组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实施统一指挥,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一般灾害(Ⅳ级)救助,启动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重灾害(Ⅲ级)救助,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本预案视情启动。
3、应对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救助,或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救助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助的较重灾害,启动本预案。有关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5.2 指挥协调
发生Ⅰ级、Ⅱ级自然灾害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市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响应程序。发生Ⅲ级自然灾害时,由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响应程序。发生Ⅳ级自然灾害时,由县、区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根据市政府指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按本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救助职责。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施过程中,市领导小组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5.3 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事件稳定后,由相应的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由本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1) 县区民政局每年建立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报市民政局。
(2)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 根据灾情评估情况,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4)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区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2 恢复重建
(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县、区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 根据各县、区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 不定期开展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 根据灾害发生特点,视情在灾害多发地区开展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