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防范和妥善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保证抗洪(台)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及《湖州市抗洪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预防及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防御、科学调度,果断处置、全力抢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发布全市汛情、旱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负责防汛防旱日常工作,市防指办设在市水利局。
县区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在市政府和市防指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3 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水旱灾害分级,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3.1 Ⅰ级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指挥部署,市防指成员参加,并连线各县区防指参加
(2)加强市防指力量,在现状防汛指挥体系的基础上,实行市领导分工负责;建立应急工作组,按职责集中处置重大紧急情况。
(3)灾害发生地的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Ⅰ级应急响应。
3.2 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重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Ⅱ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指挥到岗指挥,主持召开会议,防指全体成员和县(区)防指指挥参加,研究部署防汛防旱防台工作。
(2)市防指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3)市防指各成员单位立即动员,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支持、帮助各县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市防指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5)灾害发生地的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3 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较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Ⅲ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到岗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主要成员和有关县区防指参加,研究部署防汛防旱防台工作。
(2)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3)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支持、帮助各县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必要时,市防指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5)灾害发生地的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4 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一般水旱灾害时,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1)市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防指副指挥、指挥。
(2)市防指办加强值班,及时掌握灾情。
(3)灾害发生地的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5 信息报送及处理
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 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信息,由市、县防指按权限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县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3.6 水利工程调度
(1)按照管理权限,市防指负责大型水库、导流水闸、环湖大堤水闸、中心城市防洪工程的调度。并监督中型水库及其他重要防洪工程调度。
(2)各县区防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其它防洪工程调度。
3.7 抢险救灾
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迅速开展现场抢险处置或救援工作。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报告险情处置动态和处置方案。市防指根据险情程度,采取以下措施,全力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1)市委市政府或市防指领导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2)根据当地政府请求,迅速调集驻湖部队、武警、公安和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当地政府,解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对被破坏的重要设施进行抢险和抢修。
(3)向当地政府提供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医疗救护等支援。
(4)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它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制定紧急处置或防御措施,并加强监控,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
(5)协助当地政府加强现场治安控制,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向可能影响的相邻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7)按规定及时向省防指报告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信息。
(8)协助当地政府建立紧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开放宾馆等公共设施,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3.8 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3.9 应急结束
当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3.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3.10.1 宣传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汛防旱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3.10.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3.10.3 演练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4 善后工作
4.1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指导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4.2 卫生防疫工作
调配医务技术力量赶赴灾区,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4.3 水毁工程修复
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水利等基础设施,保证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
4.4 灾区生产自救
加强组织协调,迅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加强农技指导,落实针对性的救灾技术,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加强对受灾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4.5 灾后重建
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4.6 补充防汛抢险物料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 附则
5.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或市人事局和市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5.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