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已于2007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29日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