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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供稿:  ‖  来源:张海涛   ‖  发布时间:2010年1月1日  ‖  查看4801次  ‖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人大《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目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省立项或上级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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