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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产业政策
    供稿:  ‖  来源:张海涛   ‖  发布时间:年月日  ‖  查看4214次  ‖  
     

    水利产业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5号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产业政策》,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产业政策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为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有效防治水旱灾害,缓解水利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本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的所有地区,适用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所有活动。

     

     

     

    第一章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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