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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供稿:  ‖  来源:张海涛   ‖  发布时间:年月日  ‖  查看2856次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19968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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