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中心
  • 建设管理
  • 防汛抗旱
  • 水政水资源
  • 水生态文明
  • 政务公开
  • 业务专题
  • 水利视频
  • 政务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水政水资源 >> 水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供稿:  ‖  来源:张海涛   ‖  发布时间:年月日  ‖  查看2878次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978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通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

                  
    上一篇: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
    下一篇: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版权所有 湖州市水利局   联系电话:0572-2667910 网站地图
    浙ICP备10016985号-1    公安备案号:33059102000029 网站标识码:3305000011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客  当前在线 人 今日访问IP: 个  
    .MSSQL版本TM
    微 信
    微 博
    Copyright Right©2008-2013 Power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