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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
    供稿:  ‖  来源:张海涛   ‖  发布时间:年月日  ‖  查看2812次  ‖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

       

    1997212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法制建设和对水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统一全国水行政执法证件和标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标志为“中国水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

     

        第三条   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由水利部统一制定(见附件1),并负责监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负责审查颁发。证件应加盖颁发机关的印。

     

        第四条   证件和标志在制作时,应标注编码。

     

        编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的编码(见附件2),后四位为水政监察员的序号。

     

        第五条   凡符合水利部规定任职条件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填写“水政监察员登记表”(见附件3),经考核、任命后,发给证件和标志。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中国水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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