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部属科研院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颁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属科研院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最佳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水利部颁发的《部属单位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水利部部属科研院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规模管理的部属科研院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部属科研院所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指职工宿舍、办公业务用房、设备购置、科研及生产生活配套设备建设等。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非经营性投资和自筹资金等。
第四条 部属科研院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施工建设计划,保证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建成。
二、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部属科研院所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实行项目建议书报批制度,凡总投资在300(含300万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基建项目,由部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科研院所自行审定,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报部审批。
第六条 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合3000万元)的项目建议书,由部组织审查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科研院所利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基建项目,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列入年度基建项目建议计划,向部申报自筹基建投资指标。
第八条 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比立项阶段项目建议书的估算投资大于10%,则该项目需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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