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5月23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确保受洪水威胁的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需要修改,并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附录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三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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