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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供稿:  ‖  来源:张海涛   ‖  发布时间:年月日  ‖  查看2844次  ‖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水利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防汛抗旱工作,完善国家防灾抗灾体系,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含直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防汛抢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防汛抗旱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遭受特大水旱灾害时,要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资金。首先从地方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四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 特大防汛补助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应急度汛,抗洪抢险,水毁(含震毁,下同)水利工程和设施(包括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下同)修复,以及分蓄洪区群众的安全转移。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大江大河大潮堤防(含重要支堤、分蓄洪区围堤,下同)和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

        ()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的应急抢险;

        ()水文测报设施;

        ()防汛通讯设施;

        ()国界河流境内堤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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