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水利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管理,提高规划成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按流域自然单元进行编制的水利综合规划和按地理、经济、行政单元进行编制的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以及流域或区域开发治理中涉及的防洪、治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及滩涂围垦等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管理。
第三条 根据水法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及防治水害等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规划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规划的归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规划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规划工作的领导,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规划的计划归口管理,负责提出省级规划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安排意见,送省计划主管部门衔接后,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规划编制计划。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规划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意见,送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衔接,经综合平衡后,由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规划,送上一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规划管理,按确定的计划要求编制好水利规划,并及时完成修编、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第九条 规划工作要重点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规划重点,并结合人力资源、设备、经费等配置情况,合理确定规划编制的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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