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中心
  • 建设管理
  • 防汛抗旱
  • 水政水资源
  • 水生态文明
  • 政务公开
  • 业务专题
  • 水利视频
  • 政务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防汛抗旱 >> 防汛信息
    坚持依法防汛防旱 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供稿:  ‖  来源:沈桂林   ‖  发布时间:2007年5月30日  ‖  查看309次  ‖  

    坚持依法防汛防旱   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5月27日,我市举行了2007年湖州市武警民兵抗洪抢险联合演练,这是我市贯彻落实今年4月15日起实施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不断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的一次检验。

        我市西南依天目山及其余脉,北濒太湖,东南为杭嘉湖平原低洼地区,同时,降水分配不均,丰枯水年雨量相差2倍多,干旱灾害交替发生。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决定了湖州是洪涝台旱灾害易发、频发地区。据统计,我市平均每三年发生一次洪涝台灾害,洪涝台旱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稳定发展。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今年3月29曰,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并于4月15曰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共七章,56条,分别从防汛防台抗旱职责、防汛防台抗旱准备、防汛防台与抗旱、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作了全面的规定。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我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步上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全民防汛的轨道,为我市防汛、防台和抗旱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农居房要建“健康档案”

        作为目然灾害多发地区,防汛防台抗旱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也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去年超强台风“桑美”袭击我省部分地区,损失严重,出现伤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农村住房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选址不合理,有的位于洪水易淹区或地质灾害隐患真;住房结构不合理、防风能力弱等问题,遇到台风、山洪与地质灾害,容易造成倒房伤人等严重后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专家对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居房的防灾能力进行调查和认定;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居房,应当指导和督促住户加固维修、拆旧建新或者搬迁。《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农居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居房建设的监督检查,提高其抗灾能力。从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为出发点,我市出台了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建立了申报有序、救助及时、资金保障、机制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

    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制度。

    紧急情况时人员强制转移

        洪涝台灾害来临时,及时转移是保障生命安全最有效的选择。但在转移过程中,总有些需要转移的人不听劝导,不肯离开住所或擅自回家。过去由于找不到法律依据,防台抗台人员遇到不听劝导转移的人员,会感觉颇为难办,在危急的情况下踌躇,造成了被转移对象和防台抗台人员双方的不安全。鉴于此,《条例》明确规定: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政府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

    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对不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被追究责任。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群众自己在转移时应携带毛巾、矿泉水、方便面等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

    紧急防汛期可停课停工停市

        以往我市遭遇强台风来袭时,在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采取停课停工停市等措施,这种做法在《条例》中得到肯定。《条例》明确指出,在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预案,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以及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各地应设避灾临时安置点

    除了投亲靠友,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今后遇灾时都可到临时安置点避灾。《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建设、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防汛防台预案,落实避灾安置点场所。《条例》还规定,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防台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

    大旱时可适当提高水价

        针对可能出现的非常抗旱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采取应急用水限制措施,比如限制工业、服务业用水,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条例》还提出了“临时性水价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在非常抗旱期适当提高水价,用水越多,掏钱就越多,力图通过经济杠杆使大家“拧”紧水龙头,节约每一滴水。

    4月15日为全省防汛防台

                  
    上一篇: 市防指举办全市乡镇领导防汛防旱技术培训班(防汛简报总第119期)(组图)
    下一篇: 市防指多形式开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版权所有 湖州市水利局   联系电话:0572-2667910 网站地图
    浙ICP备10016985号-1    公安备案号:33059102000029 网站标识码:3305000011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客  当前在线 人 今日访问IP: 个  
    .MSSQL版本TM
    微 信
    微 博
    Copyright Right©2008-2013 Power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