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中心
  • 建设管理
  • 防汛抗旱
  • 水政水资源
  • 水生态文明
  • 政务公开
  • 业务专题
  • 水利视频
  • 政务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防汛抗旱 >> 防汛信息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通过省人大审议
    供稿:  ‖  来源:邵柳斌   ‖  发布时间:2007年4月5日  ‖  查看342次  ‖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通过省人大审议




        历经数年调研论证而拟就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29日通过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从今年4月15日起,浙江的防汛、防台和抗旱工作有了地方性法规可依了。
     
        新出台的《条例》共有7章56条。除了总则和附则,主要就防汛防台抗旱职责、准备、实施、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
     
         这个在全国相对较迟出台的《条例》,在内容上却有着更多的可操作性。如总则中确定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原则中,强调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内容,包含了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重视,如遇大台风、大洪灾,强调了人的转移为首位,如遇大旱供水困难,则以饮用水安全为首位,如遇各种不同灾害,以防为主,能抢险则全力抢,不能抢就尊重科学及时撤。再如对每年遭遇大台风时,民房抗风问题,《条例》规定,沿海地区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有关专家对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居房的防灾能力进行调查和认定;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居房,应当指导和督促住户加固维修、拆旧建新或者搬迁。这就是说,浙江将为农居房建立“健康档案”,农民住户可从自身的“档案”里知道自家房子对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抵抗能力有多强。
     
        又如针对台风来临时地方政府颇感难办的人员转移问题,过去由于找不到法律依据,对一些必须转移但又拒绝转移的情况很难处理,但现在《条例》规定,对一些不听劝导、拒绝转移的人员,必要时可实施强制措施。同时,还规定了群众自己在转移时应承担的责任等。
     
        对遇大旱,水资源供应发生困难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组织采取应急用水限制措施,比如限制工业、服务业用水,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
     
         《条例》还提出了“临时性水价制度”。也就是说,在非常抗旱期可适当提高水价,用水越多,掏钱就越多,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杠杆使大家“拧”紧水龙头,节约每一滴水。
     
        此外,为了加强全民的防汛防台意识,该省还确定了每年的4月15日为本省“防汛防台日”,要求在这一天里集中开展防汛防台知识的宣传和必要的防汛防台演练工作。
     
     
     
    来源:浙江省水利网 
     
                  
    上一篇: 省防汛督查组检查指导我市防汛准备工作(组图)
    下一篇: 湖州市水文站部署汛期水文各项工作
    版权所有 湖州市水利局   联系电话:0572-2667910 网站地图
    浙ICP备10016985号-1    公安备案号:33059102000029 网站标识码:3305000011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客  当前在线 人 今日访问IP: 个  
    .MSSQL版本TM
    微 信
    微 博
    Copyright Right©2008-2013 Power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