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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水土保持法
    供稿:  ‖  来源:机关党委   ‖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2日  ‖  查看3152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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