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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供稿:其他  ‖  来源:湖州市水利局   ‖  审稿: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0日  ‖  查看747次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与水利相关的有4项。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水利相关):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的“上级河道主管机关”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

        二、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三、将《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水利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日国务院发布)。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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