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下午15时,市治气办发布了《关于启动大气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的通知》(湖治气办发〔2018〕1号)。根据《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六条,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域禁止燃放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时起,至市治气办发出解除大气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之时止。
二、全域禁止燃放范围
湖州市行政区域。
三、其他注意事项
全域禁止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小区要加强对本单位、辖区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确保人员、财产安全。如有发现违反通告行为的,市民有权予以劝阻并及时举报。违规燃放24小时举报电话:110。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