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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兴:出台《长兴县农村河道生态建设实施办法》
    供稿:长兴县水利局  ‖  来源:湖州市水利局   ‖  审稿: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1日  ‖  查看2398次  ‖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培育农村河道生态建设的精神,进一步推进长兴县农村生态河道创建,规范创建程序,近日,长兴制定出台了《长兴县农村河道生态建设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了生态河道创建主体、创建的标准、补助措施、验收办法及长效管理等内容,指出各乡镇农村生态河道建设需与河道治理与生态环境、自然景观、项目推进有机结合,根据不同类型的河道,因地制宜采取堤岸加固、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系联通等治理工程,恢复生态工程,增强河道“生命力”,展现自然灵韵。

        《办法》要求建成后的生态河道要明确长效管理责任,落实管理人员和资金,生态河道纳入县河道保洁管理范围,接受县保洁小组监督考核,同时县级验收小组每年对生态河道进行复评,评定结果与年终补助资金挂钩。

        为更好贯彻落实该《办法》,成立了由县治水办、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人大农业与农村工委、县政协环建委等人员组成的县级验收小组,强化部门联动,加强舆论引导,强化动态监管,确保生态河道建设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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