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长兴县水利局对到期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两家水厂长兴水口九龙山饮料有限公司、长兴新川山泉水厂,按法定程序向长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查后于2017年2月初做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两案共涉及罚款金额数十万元。
这是近年来,长兴县水利局首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水政监察大队主要做出如下努力:一是办案过程中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及相应权利义务。二是对相对人超出期限未缴清欠缴的水资源费及罚款的行为,依法进行催告,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三是把握好《水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强制的相关规定, 确保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到位。四是执法人员与法院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法院受理资料有效齐全,配合补充相关材料。
在首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成功的条件下,该县水利局逐步掌握申请的程序、时效、提交材料等重要内容,为今后行政案件的办理提供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