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驼山坞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11月22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湖州驼山坞矿业有限公司码头工程涉水事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同意你单位在东苕溪导流港西岸红山闸站下游侧,建设码头1座。码头采用复式堤防形式,前沿矮挡墙顶高程为4.05米(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堤顶高程为5.75米,占用顺水流岸线总长349.7米,码头岸线控制点上游为(507720.46,3402501.39),(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同),下游为(507856.05,3402823.30)。码头堤后设防汛通道与进出厂区道路相连,通道路面宽为6米,净空不低于4.5米。
2、原则同意《湖州驼山坞矿业有限公司码头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有关分析成果和结论,请严格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及报告相关建议落实防治补偿措施,同时与苕溪清水入湖整治工程做好衔接,避免码头运行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
3、本工程范围内河段,由你单位落实防汛抢险责任。运行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树立安全警示标志,编制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工程安全。同时主动接受市水政监察支队的监督管理,做好相关测量工作。
4、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依法向市水政监察支队申请办理相关水域占用手续。
5、该工程临河建筑物竣工图纸应于验收后,报市水利局与市水政监察支队进行备案。
特此批复。
湖州市水利局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