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太湖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新增湖州南太湖互通及连接线工程涉水事项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为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功能,减缓湖州市区交通拥挤,同意你单位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新增湖州南太湖互通及连接线工程,采用桥、涵方式,分别跨越南山溪、太史湾河、东矿溪及碧岩区山溪等河道水系,原则同意太史湾河改道方案。
2、原则同意《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新增湖州南太湖互通及连接线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相关结论及专家组审查意见,请按照报告结论建议深化设计,严格落实河道退堤等防治补偿措施,合理布设桥梁涵管,确保河道功能及水域面积不降低。
3、该工程由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你单位落实施工河段的防汛抢险责任。相关补偿工程应由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单位承建。施工前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告示牌,落实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定点设置泥浆池位置,合理安排取土、弃土、堆土场地,不得将弃渣废土堆置于河岸或直接排入河道中;施工完成后及时清除河道中施工围堰等阻水设施,恢复河床原貌,树立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做好相关测量工作。
4、施工原则安排在非汛期(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若确需跨汛(4月15日至10月15日)施工,请编制工程度汛方案,报我局审批。
5、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须按“先补后占”原则做好水域补偿,确保占补平衡。施工期间、搭建施工护筒、临时围堰等临时工程,应向市水政监察支队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水域手续。
6、该工程由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监督管理,施工放样后应及时通知市水政监察支队到场确认。
7、工程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技术要求,确需变更的或2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8、该工程完工后由我局参与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跨(穿)河建筑物竣工图纸于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报市水利局备案。
特此批复。
湖州市水利局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