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湖州市城乡供水一体化乡镇配水管网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总体方案报告书”的《申请》及《湖州市城乡供水一体化乡镇配水管网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总体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悉。经专家审查后,编制单位按照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修编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现就该工程水土保持总体方案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湖州市城乡供水一体化乡镇配水管网改造工程为新建建设类项目,本次乡镇配水管网改造工程包括吴兴区、南浔区各乡镇以及中心城区部分尚未集中统一供水的村,其中,吴兴区包括东林镇、八里店镇、埭溪镇;南浔区包括南浔镇区、开发区、练市镇、双林镇、菱湖镇、和孚镇、千金镇、石淙镇、旧馆镇、善琏镇;中心城区(包括仁皇山、滨湖、杨家埠、康山、环渚、龙溪、道场等街道乡镇)部分尚未集中统一供水的72个村。工程总占地面积276.6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4.68公顷,为阀门井、水井等附属构筑物占地。临时占地261.94公顷,为开挖埋管、架空管线、定向钻施工占地区域。其中八里店镇占地面积8.67公顷,永久占地0.51公顷,临时占地8.16公顷。菱湖镇下昂村占地面积6.43公顷,永久占地0.37公顷,临时占地6.06公顷。工程总投资60478万元,其中土建48790万元。工程计划于2016年7月开工,计划于2018年12月完工,总工期30个月。项目建设涉及大量的土石方开挖、调运和填筑,对原地貌造成扰动和破坏,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极易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为此,编报水土保持总体方案,做好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对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评价:
(一)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艺及方法、施工时序安排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二)工程挖方总量105.59万立方米,其中表土14.52万立方米,泥浆0.16万立方米,一般土石方90.91万立方米,填筑方量105.59万立方米,其中表土14.52万立方米,泥浆0.16万立方米,一般土石方90.91万立方米,无弃渣。
八里店镇挖方总量4.51万立方米,其中表土0.45万立方米,一般土石方4.06万立方米,填筑方量4.51万立方米,其中表土0.45万立方米,一般土石方4.06万立方米。
菱湖镇(下昂村)挖方总量2.64万立方米,其中表土0.34万立方米,泥浆0.01万立方米,一般土石方2.29万立方米,填筑方量2.64万立方米,其中表土0.34万立方米,泥浆0.01万立方米,一般土石方2.29万立方米。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的评价。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现状分析及工程水土流失产生的主要时段为施工期的预测结论。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为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07.41公顷,含八里店镇防治责任范围10.02公顷,菱湖镇(下昂村)防治责任范围7.50公顷。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276.62公顷,包括永久占地14.68公顷,临时占地261.94公顷,含八里店镇项目建设区面积8.67公顷,菱湖镇(下昂村)项目建设区面积6.43公顷。直接影响区面积30.79公顷,包括工程沿线施工区域周边2米及排水出口影响范围,含八里店镇直接影响区面积1.35公顷,菱湖镇(下昂村)直接影响区面积1.07公顷。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人为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五、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生产建设类项目三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扰动土地整治率90%,水土流失总治理度82%,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拦渣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2%,林草覆盖率17%。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其布局、实施进度安排。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开槽埋管工程防治区、架空工程防治区、定向钻牵引管工程防治区、附属构筑物防治区等四个防治区,各分区防治措施如下:
(一)开槽埋管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83.63公顷。工程措施主要包括表土剥离、场地平整、覆土等;植物措施主要为绿化工程等;临时措施主要为塑料彩条布。
(二)架空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2.46公顷。工程措施主要包括表土剥离、场地平整、覆土、复耕等;植物措施主要为绿化工程;临时措施主要包括临时排水沟、填土草包、沉沙池、塑料彩条布等。
(三)定向钻牵引管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2.41公顷。工程措施主要包括表土剥离、场地平整、覆土、复耕等;植物措施主要为绿化工程;临时措施主要包括临时排水沟、填土草包、沉沙池、塑料彩条布、泥浆池等。
(四)附属构筑物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8.91公顷。工程措施主要包括剥离表土、覆土等。
七、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八、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103.08万元(含八里店镇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57.70万元,菱湖镇下昂村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6.50元),其中新增水土保持投资为462.41万元,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列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104〕8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九、本方案布设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主要针对八里店镇和菱湖镇下昂村管网工程改造项目,对于其余乡镇管网工程改造项目,应按工程实际实施方案在施工前编写各乡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吴兴区水利局、南浔区水利局、湖州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前,向我局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我局组织完成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十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下阶段在编制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内容纳入主体工程设计中。
(二)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定期向湖州市水利局提交报告。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四)工程实施中涉及重大水土保持设计变更应报我局审核同意。
(五)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六)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水域(涉河涉堤)的,应按《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湖州市水利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