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年产5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技改项目旄儿港南岸码头工程涉水事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根据市水利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湖水罚改字〔2015〕第18号)的要求,同意你单位补办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2、同意你单位在旄儿港南岸,杭宁高速公路东侧新建设码头1座。码头设置300吨级散货泊位2个(水工结构按500吨级设计),占用顺水流岸线总长150米,前沿作业带采用C30钢筋砼扶壁式挡墙,挡墙顶高程为5.2米(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上下游分别通过翼墙与原有护岸顺畅连接。码头岸线控制点为上游B(503029.279,3418628.581),(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同)C(503047.494,3418617.673),下游E(503163.886,3418646.876),F(503174.784,3418665.074)。为满足防汛抢险要求,码头作业区后设置防汛通道与上下游堤顶防汛道连接,通道路面高程为5.2米,宽不小于5米,净空不低于4.5米。
3、原则同意《湖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旄儿港南岸码头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有关分析成果和结论,请严格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及报告相关建议,落实防治补偿措施。
4、该工程由东西苕溪管理所负责监督管理,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你单位落实该河段的防汛抢险责任。施工期间,要求加强对堤岸观测,确保堤防稳定安全,若对堤防造成损坏的请及时修复;运行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树立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5、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须到市水政监察支队办理水域占用手续。
6、该项目完工后应及时通知我局参与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临河建筑物竣工图纸于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报市水利局与市太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备案。
特此批复。
湖州市水利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