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15]83号)批准了湖州市市级及市县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予公布。
附件:湖州市市级及市县区级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及基本情况(点击下载)
湖州市水利局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