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更好地推进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近日,长兴县水利局联合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印发了《长兴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形成了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框架。《办法》有四大特点:
一是办法内容全面。该《办法》共分九章37条,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管理职责、信息登记、等级划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等,阐明了制定该《办法》的宗旨,明确了适用对象、范围和信用信息的适用原则,规定了县水利局、县公管办和乡镇(街道、园区)的管理职责,弥补了对市场主体违反合同、规范、制度等要求而又不构成不良行为的处理空白区,实现了信用等级评价与不良行为公示相结合、标前管理与标后管理相结合。
二是评价标准细致。信用评价标准明确了市场主体评价信息的范围,包括基础管理、项目管理、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四个指标体系,按权重分别赋分,特别将市场主体在日常建设工作中一些达不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纳入评价范畴。同时评价标准又设置了荣誉加分项目和不良行为一票否决项目。实行客观和动态的评价打分,实现了建设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
三是评价过程透明。成立了由县水利局、县公管办和乡镇(街道、园区)组成的信用评价小组,同时邀请局纪检监察室进行全程监督。信用评价采用公开、透明的评价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提高了公众参与度和知晓度,确保信用评价遵循既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县水利局投诉、举报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
四是结果运用科学。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级)、失信(C级)三等五级,实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挂钩制度,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按工程规模设置信用分。评标时,按不同的信用等级得相应的信用分,拉开了各市场主体的最终投标得分,影响中标结果,有助于在全县水利建设市场中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浓厚氛围。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利建设市场动态监管,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