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正式施行以来,长兴县水利局与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矿山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效减少矿山水土流失,使矿山水土保持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是部门联合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实行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矿整办牵头协调县级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对全县范围内矿山开采和运输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整治。
二是制定县矿山企业诚信管理违诺扣分办法。全面落实水保“三同时”制度,遏制乱挖、乱堆矿山表层弃土行为,完善矿区截排水系统,督促规范使用污水沉淀池,落实开采宕面、弃渣场、码头区、堆石场、运输道路的水保防治措施,改善矿区和河道生态环境。
三是限期整改,规范验收。整治完成后,按照“整治一家、验收一家、规范一家”的原则,组织进行考核验收。对达不到矿山水保整治要求的矿山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确保这次矿山水保整治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