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水利部公布的全国第二批验收合格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名单中,长兴县位列其中。根据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2014年经省水利厅初验、太湖流域管理局复验和水利部抽验的基础上,长兴县顺利通过了达标验收。
长兴县于2012年被水利部确定为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试点县后,县水利局专门成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并根据长兴实际情况制定了《长兴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通过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增强监督管理机构能力、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四方面工作,全力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圆满完成了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