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支持长兴县水利建设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和水利事业的和谐发展,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长兴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14〕159号)文件要求,长兴县水利局局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该县水利工程建设中水利建设资金和小农水资金的拨付相关事项进行“三确定”。
一是确定资金拨付程序。明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开具财政规定的统一发票,提供相关资金拨付的资料,县水利局有关职能科室根据工程建设完成、验收情况,填制水利建设项目(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拨款单,报县财政审核后予以拨付。
二是确定资金拨付所需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落实水利建设资金和小农水资金拨付所需材料,主要包括统一发票(支农合同书)、拨款单、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进一步精简程序,确保资金拨付统一、规范。
三是确定资金使用要求。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事实细则和省、市、县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必须按项目进行专帐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