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长兴县召开县级“河长制”河道牵头单位工作例会,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124号)文件精神。会议明确三点要求:一是各牵头单位分别制定2015年工作计划,排定工作任务,并于3月底前上报县河长办进行公示;二是建立工作通报机制,每月30日前汇总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每两个月进行一次通报;三是建全工作机制,明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河长活动,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同时完善对乡镇(街道、园区)、部门的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