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兴县出台了《长兴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对项目法人确定、项目安排、招投标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建后管护及项目考核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了该县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有效提升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一是强化项目储备。以水利总体规划为基础,建立项目储备库,由乡镇(街道、园区)上报计划,经审核、分类、公示后纳入储备库,并分一、二类实行动态管理。一类项目为近期实施项目,二类项目为中长期实施项目。第二年度拟建项目从一类项目中择优产生。
二是规范建设流程。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的水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招投标,并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各参建方进行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资料报县水利部门进行审查、抽查。
三是严格资金管理。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分中央及省财政补助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乡镇(街道、园区)财政配套;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等四方面内容。补助资金由县水利、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拨付,并开展监督检查。
四是加强建后管护。项目验收后,项目法人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并根据其它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开展维护管养工作,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同时,各管护责任主体受县政府和水利部门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并承担防汛抗旱义务。
五是落实考核责任。年初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园区)签订《乡镇(街道、园区)防汛抗旱和水利工作责任书》,将下达的水利建设任务纳入考核。按照长兴县各乡镇(街道、园区)水利工作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省、市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