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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水利学会章程
    供稿:  ‖  来源:徐浩   ‖  发布时间:年月日  ‖  查看2514次  ‖  

    湖州市水利学会章程
    (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湖州市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ACADEMY  OF HUZHOU  WATER  RESOURCE,缩写为:AHWR。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登记成立的在湖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我市水利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是、协作”精神;促进水利科技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水利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利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挂靠在湖州市水利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社团登记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省水利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点:湖州市红旗路103号(水利大厦),邮编313000。办事机构设在湖州市水利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考察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研讨。
        (二)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普及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学会通讯和论文汇编;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等;开展水利科技优秀论文的评选活动;
        (三)开展民间水利技术交流活动,促进邻近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发展与外地水利科学技术团体和水利科技工作者之间的科技协作和友好往来;
        (四)积极发展新会员;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技术培训活动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与业务管理水平;
        (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中介业务;接受委托,承担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等。接受委托,承担科技成果,鉴定与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有关科技文献资料的整编、编审等工作;
        (七)举荐科技人才,表彰与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八)积极开展为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或团体会员。
        (一)从事水利、水电、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利机械、水利经济管理等,并已获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政工师、助理会计师和技师以上的科技人员;已参加中国或省水利学会、中国或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中国或省水土保持学会的会员、曾担任学会名誉理事长职务,本人愿意的均可自动转为本会会员;
        (二)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专科毕业工作满一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工作满二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业务工作多年,获得技术员以上职称,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水利水电工作者;或自学成材并具有相应水平的水利科技和相关专业的工作者。
        (三)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专职从事本会工作的科技人员。
        (四)热心支持和参加学会工作、本市水利系统所属的水利水电、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施工企业和有关经营实体等单位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要求入会者,须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个人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藉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均同)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届满应及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 领导和组织各项科技咨询、交流、考察和学术讲座活动;
        评选和推荐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优秀科技成果;推荐优秀科学技术人才,推荐授予有关荣誉称号;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聘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学术委员会成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人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保持一定比例。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本人提出,经理事会同意可予变更或增补。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学术委员会;按水利学科不同专业或县(区)设若干学组;各学组的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在条件许可时)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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