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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季驯大事年表
    供稿:  ‖  来源:海涛   ‖  发布时间:年月日  ‖  查看3817次  ‖  

    潘季驯大事年表


     

    1521年(明正德十六年)1岁
        潘季驯字印良,号印川,夏历四月二十一日,生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时为湖州府乌程县)环渚乡环渚村(亦名槐溪,外溪,2002年与西邻常田圩村合并,现更名为常溪村)汇沮80号,父潘夔(1492-1554),又名和甫、应辰,字僦庵,母闵氏(1492-1554),刑部尚书莊懿公闵珪孙女。
    1528年(嘉靖7年)8岁
        自幼由父亲教读,后从师一位姓戴的老师(明嘉靖将军,后退隐湖州,名待考),练文习武,“治春秋能文章,补博士弟子”。
    1534年(嘉靖十三年)14岁
        “以高才禀于学”。
    1549年(嘉靖二十八年)29岁
        以《春秋》中已酉科浙江乡试第九名举人。
    1550年(嘉靖二十九年)30岁
        登庚戌科进士第一百名、殿试第三甲第七十名,赐同进士出身、兵部观政,授江西九江府推官、摄瑞昌令。他在北上赴京殿试途中第一次看到黄河,但见“河中沙渚累累,操舟者寻隙而进”,冥冥中与黄河结下了
    不解之缘。
    1551年(嘉靖三十年)31岁
        辛亥七月初六亥时长子潘大复生。
    1554年(嘉靖三十五年)34岁
        正月十六日二子潘龙瀚出世。
        甲寅擢监察御史,四月二十二日,其父潘夔逝世,享年六十二岁,“丁外艰不拜”。
    1556年(嘉靖三十六年)36岁
        丙辰九月十六日午时,三子元授呱呱落地(后任郡贡生、补义乌县督导)。
    1557年(嘉靖三十六年)37岁
        丁已起任河南道监察御史,稽查南京大水,初与水利打交道。
    1558年(嘉靖三十七年)38岁
        戊午巡按广东,带理盐政。
    1560年(嘉靖三十九年)40岁
        庚申推广均平里甲法,深受民众爱戴,广人肖像以祠。后在肇庆开征特产税。离任时,百姓遮道挽留。后改视京营戎政,督学北直。
    1561年(嘉靖四十年)41岁
        辛酉考绩,特授階文林郎,擢大理寺,历左右少卿。
        十月初九日已时,四子廷圭诞生。后为郡廪生,入太学,任文华殿中书舍人,敕授徵仕郎,配张赠孺人,继陈封孺人。
    1564年(嘉靖四十三年)44岁
        甲子,潘调任江西巡抚,宁州大沩山爆发了以李大鸾为首的大规模农民起义,潘急调刚从沿海前线回来的抗倭名将邓子龙迅速组织兵力前往平息,并生擒李大鸾。
    1565年(嘉靖四十四年)45岁
        乙丑由大理寺少卿擢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首次总理河道初识河性,提出“治水之道,不过开导上源与疏浚下流二端”,并主张修复黄河贾鲁古道(《总理河漕奏疏》首卷一、《报里河通流疏》,第56页)。
    1566年(嘉靖四十五年)46岁
        十一月,母丧,回藉守制,闭门课子。
    1567年(隆庆元年)47岁
        丁卯六月,因新河工成升迁为右副都御史。
    1568年(隆庆二年)48岁
        嘉庆十七年进士,南京刑部右侍郎(累官至山东布政使、右副都御史)翁大立开始总理河道。
    1569年(隆庆三年)49岁
        黄河、淮河多处决口。
    1570年(隆庆四年)50岁
        八月,庚午以交,总理河道翁大立升迁兵部左侍郎,再升南京兵部尚书,朝廷“起故官”,经翁推荐:任命潘季驯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再次总理河道,兼提督军务。明确规定:“山东济宁各临近地方,南直隶淮扬州颖徐州,山东曹濮临清沂州,河南睢陈,北直隶大名天津各该地方听其督理,各兵道悉听节制,务要防护运道以保无虞”,成为我国首个握有兵权的河官。潘即前往邳州勘视河工。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勘计河工疏》,提出要在徐邳河段两岸高筑大堤,约束水势。同时提出:要筑塞旁流“挽全河之流,以还故槽”。首次提出“束水攻沙”、“挽流归槽”的治水思路。
    1571年(隆庆五年)51岁
        正月十六日,潘季驯率军民大治邳睢决河,二月初五前后,河身挑浚初步完工,潘下令“一面筑决,一面缕堤”。张摆渡、曹家口、曲头集、马家浅、王家口五大决口正当竣工之际,暴雨骤至,二十三日水涨平岸直冲新挑河口。二十九日,春水猛涨,风雨大作,河湖莫辨,曲头集至王家口平地水深5尺,又冲开决口43处,潘季驯身先士卒,不顾身患背痤,仍然“裹创而出,督率从容,抚慰有加,诸口渐合。四月七日,麦黄水又至,”三更时分,风雨暴作,黄水陡涨,复将阎家口坝外冲决八十余丈。危急之际,潘乘艇巡河,亲守筑口,由于风急浪大,所乘小船挂在树梢上,几乎沉没(申时行:《潘季驯传》)。经5万多民工3个月奋战,六月初,工程基本告竣,共拓浚匙头湾以下正河80余里,筑缕堤3万余丈,尽塞诸决口,故道渐复,运道遂通,“出官民之舟于积淤者以万数”(《潘季驯墓志铭》)。
        又遇山东大旱,潘即拨棹而西,处理山东河务(潘季驯《留馀堂尺牍》卷二《与淮安居守书》)。
        八月初,潘又复巡邳睢河段两岸新工及水势,并“细访每岁河决之由”(《总理河漕奏疏》二任卷三《定明例以固河防疏》),同时二次上《议筑长堤疏》,指出:“黄河淤塞,多由堤岸单薄,水从中决,故下流自壅,河身忽高。”“欲图久远之计,必须筑近堤以束河流,筑远堤以防溃决,此不易之定策也”。
        当时由于国库空虚,财殚力疲,因此朝廷有人主张先在徐州以东开泇河,使运河在徐州至宿迁之间避开黄河,以减少黄河对漕运的影响(郭涛:《潘季驯》)。但潘季驯反对这种急功近利的行为,坚持通过治河达到根治运道的主张,故不同意开泇河,但朝廷从保漕角度出发,力主先治漕,开泇河。因意见不合,就以“驱舟以就新溜坐视沉没”的罪名,遭到首辅高拱重用的工部尚书朱衡和勘视河工的礼科给事中雒遵的责难,朱衡说:“河道通塞,专粮运迟速为验,非谓筑口导流,便可塞责”。(《行水金鉴》卷二六,转引明《穆宗实录》)。当时位居高位的张居正虽然了解潘反对开泇河是担心“弃河不治”,但仍去信劝潘就开泇河一事与催运御史张宪翔勘议,并说:“倘若泇河开成,你即可以升迁为大司空”,但遭到潘的婉言谢绝。
        十二月辛亥,潘被免去总河之职。
    1572年(隆庆六年)52岁
        壬申闰二月,潘奉旨闲居在家。由工部尚书朱衡、兵部侍郎万恭、总河付希挚、李世达、漕运侍郎吴桂芳等人继续经理河工。是年高拱下台,张居正继任内阁首辅,总揽朝政。万历二年,潘挚友万恭罢官。
    1575年(万历三年)53岁
        八月黄河决口,淮河在高家堰东决口,运河在高邮决口,南北千里漂没,河道淤塞,漕运不畅。
    1576年(万历四年)56岁
        丙子七月,黄河又在徐州决口。
        经张居正举荐,潘季驯恢复了官职,命其再次巡抚江西,潘上疏谢辞,张又写信宽慰劝留并对潘二任总河罢官之事表示抱歉(张居正《张江陵全集》卷二十一《答河道潘印川》第12页)。
    1577年(万历五年)57岁
        潘迁升刑部右侍郎。是年“河决崔镇,黄水北流,清河口淤淀,全淮南徙。高堰湖堤大坏,淮、扬、高邮、宝应间皆为巨浸”。
    1578年(万历六年)58岁
        戊寅二月考满,进階通议大夫,在张居正极力推荐下,朝廷又擢升潘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兼工部左侍郎,总督河漕,提督军务,皇帝敕谕中称:“近年河、淮泛滥为害,运道梗塞,民不安居,联甚忧之,……当事诸臣,意见不同,事多掣肘,以致日久无功”。“尔谙习河道,素有才望,特兹重任”。四月潘由副手江一麟陪同抵达淮阴。六月,潘根据勘查结果和众官讨论意见,针对黄河沙多和下游黄、淮、运交叉的复杂局面,上《两河经略疏》,提出治理黄淮下游的基本方针,即:“通漕于河,则治河即以治槽;合河于淮,则治淮即以治河;会河、淮而入于海,则治河、淮即以治海”的治理原则(《潘季驯墓志铭》《行水金鉴》卷三十二转引)。在治理水沙方面提出了“束水攻沙,以水治水”的治水方略。他指出:“黄流最浊,以斗计之,沙居其六;若至伏秋,则水居其二矣,以二升之水载八升之沙,非极汛溜,必致停滞”。实施“以堤束水,以水攻沙,水不奔溢于两旁,则必直刷乎河底”。如“堤之不筑,水复旁溢,则沙复停塞”。“以水刷沙,如汤沃雪”。他认为“高家堰为两河关键,不止为淮河堤防也”,于是指挥河工筑高家堰六十余里,归仁集堤四十余里,柳浦湾堤东西七十余里,塞崔镇等决口百三十,筑徐、淮、邳、宿、桃、清两岸遥堤五万六千余丈,砀、丰大坝各一道,徐、沛、丰、砀缕堤百四十余里,……费帑金五十六万有奇”。从而切断了淮河汊流,抬高了洪泽湖水位,初步实现了“两河归正,沙刷水深”、“蓄清刷黄”和“会河、淮而同入于海”的构想。开始,反对者甚众,为保证其治河方略的实施,潘又上《河工事宜疏》,明确提出要“息浮言”,惩污吏,查怠工,以维护河工开展,并请求以三年为限,如治绩无效,情愿治罪。(《河防一览》卷之七《河工事宜疏》第183页)。七月参奏淮安通判王弘化,水利道佥事杨化隆、南河郎中施天麟贻误河工,朝廷核准将施降调别处,王、杨等革职拿问。十月又与江一麟联合弹劾徐州道副使林绍治河不力,林反揭潘,但朝廷以潘身膺重任,不能摇憾浮议遂将林革职,使潘“得以展其宏猷,底于成绩”。(张居正《张江陵全集》卷二四《答河道潘印川论河道就功》第11页)。在张与朝廷支持下,潘将北起徐州,南至扬州,包括以清口为中心的黄河、淮河、运河和洪泽湖地区的治河工区分为8个,每区设一总管官,并配副手2名,每名副手配10名下属官员,从而组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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