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法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审批程序
1、生产建设单位破坏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2、生产建设单位向市政府审批办证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提交 《水土保持方案》申请和相关附件。
3、市水土保持监督处理处接到《水土保持方案》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局水政水资源处审核。
4、局水政水资源处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分管局长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6、根据审批方案和相关文件,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7、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处,根据审批方案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8、局组织对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