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及水事案件查处程序
一、查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查处程序
1、发现水事违法行为或收到群众举报后,由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受理。
2、对案情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报局备案;对案情复杂的,填写案件查处受理呈报表,由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填写调查报告。
3、调查认定有水事违法行为的,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填写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4、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在水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由局组织实施。
5、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下达告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天内,向省水利厅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7、当事人既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材料并立卷归档。
三、举报电话
2667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