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区河道清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河道清淤工程规范化管理,确保河道清淤工程顺利实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湖州市市级水利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河道清淤按照“十年规划,分年实施,县区联动,长期坚持”的原则,依工程的轻重缓急实施。
第三条 河道清淤工程以区、乡镇为实施主体,实行区域包干。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区河道清淤工程。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区对辖区内的河道清淤进行全面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每年4月底前,由乡镇向区水利局(社发局)提出申请。5月底前,经区水利局(社发局)审核确定后,以文件形式统一上报市河道清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淤办)。文件中应注明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时间、工程量、总投资、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安排、资金来源等内容,并附50米的河道实测断面图、清淤断面图和现状照片,注明河底清淤高程。
第六条 各区上报的河道清淤计划项目经市清淤办汇总、筛选、平衡后确定年度实施计划,于6月底前由市清淤办下达。
第七条 各区、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未经市清淤办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不得更改工程内容。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