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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治污体制亟待建立
    供稿:  ‖  来源:徐浩   ‖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3日  ‖  查看234次  ‖  

    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治污体制亟待建立 

        上游污染,下游敷衍治理,或对两省市边缘污染推诿治理,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的水体污染向来以治理难、效果差著称。昨日开幕的长江流域水环境安全与保障研讨会上,一些专家提出亟待建立长江流域水资源和水体污染的综合管理体制。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说,在流域性的水污染治理方面,这几年国家投资很多但未解决好,是因为现有的流域管理不可能解决跨行政区的污染。“我们的总量分解都是按照行政区划分的,流域管理特别是污染管理的体制是缺位的,地方保护也是一个原因。污染是从农村向上游转变,但是我们的投资都投在城市、投在东部地区,这就导致了污染和投资的错位。”
        他提出,把水污染综合防治放在优先地位,同时面向流域和区域的环境质量,要从流域尺度上统一管理,采取区域差距政策,加强政府宏观监管;同时要重视制度建设,进行流域的综合管理体制的改革;还要加强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中科院南京地理湖泊研究所所长杨桂山则建议,科学核定不同河段水环境功能,按水功能区的要求,实行水污染总量控制;依据长江各区段生态服务功能的价格与经济社会基础,合理划分长江沿江生态经济功能区,明确不同分区的主导生态经济功能和管制要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措施,统筹协调发展。

     来源:长江商报 200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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