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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住房能封不能卖 最高法院公布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规定
    供稿:  ‖  来源:邵柳斌   ‖  发布时间:年月日  ‖  查看601次  ‖  

    生活住房能封不能卖

    最高法院公布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必须保留家属必需品

        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用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居住的房屋自然不能执行。但是,在执行实践中,我们很难判断该房屋是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居住的,也许被执行人还有别的房屋,只是不为人所知。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应当允许其使用,目的是防止其进行处分。

       那么,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权的房屋能否执行?黄松有表示,考虑到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必须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即使房屋已经设定抵,只要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居住的,也不得执行。

    八种财产不得查封

        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冻结。

        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这8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予查封、扣、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冻结的财产。

    第三人支付部分价款买的财产亦可执行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能否执行?

        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冻结。但这个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把剩余价款还清,法院应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可查封已占有或登记财产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冻结。

    共有财产可先查封再分割

        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时,有时会涉及第三人利益。最司法解释体现了一个司法原则:切实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半年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我国现行法律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查封、扣未限定任何期限,只有司法机关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对部分财产的冻结规定了期限,如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6个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冻结期限为1年等。

    不得明显超标查封扣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查封、扣、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冻结。

        这个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对于查封、扣、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司法解释明确,查封、扣、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六种情形应解除查封扣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6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这6种情形是:查封、扣、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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