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防台法律知识解答
4月15日是浙江省防汛防台日,也是《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颁布实施4周年,《条例》对防汛防台抗旱的职责、准备、实施、保障措施几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原则?
答:“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公民法人等权利和义务?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防汛防台抗旱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并依法享有知情权、获得救助权和获得救济权。
汛期值班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大中型水库等重要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履行汛期值班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要求建立值班制度。
紧急防汛有何重要措施?
答: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在其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因抢险避灾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指定避灾临时安置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在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防汛防台预案,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以及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紧急防汛如何转移人员?
答:《条例》对被转移人员对象作了明确要求。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防汛防台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转移工作。《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为实施转移组织者,对其职责也作了详细规定。根据防汛防台预案或者汛情,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政府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避灾安置场所有何要求?
答: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建设、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防汛防台预案,落实避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防台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公共建筑物因作为避灾安置场所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