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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供稿:其他  ‖  来源:湖州市水利局   ‖  审稿: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0日  ‖  查看3959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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